河南省公安廳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廳
關于加強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
為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,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,依據(jù)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和規(guī)章,就加強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工作通告如下:
一、出租方、承租方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:
1、出租方、承租方應當依法以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,并按照法律法規(guī)和合同約定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負責。
2、出租方應當提供符合消防法律法規(guī)和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出租房屋;對于違法建筑、經鑒定為危險房屋以及不符合安全、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房屋,不得出租。
3、出租方、承租方應當約定額定居住人數(shù);出租方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,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,人均租用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?shù)匾?guī)定的最低標準;廚房、衛(wèi)生間、陽臺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?。粚ΜF(xiàn)有住房改造出租的,不得改變原有防火分區(qū)、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設施。
4、對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不需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出租房屋,當套內居住使用人數(shù)大于10人(含本數(shù))的,出租方應當配備應急照明燈具和滅火器材,宜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、設置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(tǒng)。
5、出租方、承租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消防設施、器材管理維護職責,確保完好有效;對合同中未約定的,由承租方承擔。
6、出租房屋用于員工集體宿舍的,承租方應當確定管理人員,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。
7、承租方應當接受出租方和其他管理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,發(fā)現(xiàn)火災隱患,應當自行消除,屬于出租方責任的,應當及時通知出租方消除。
8、不得擅自將住宅出租用作公共娛樂、倉儲、生產加工等場所。
二、居住人員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:
1、掌握安全用火、用電、用氣、用油和急救常識,會報火警、會撲救初起火災,會疏散逃生自救。
2、不損壞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設施、器材。
3、不私拉亂接電線和超負荷用電,使用電熱毯、電磁爐、熱得快等大功率電熱器具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。
4、不擅自拆改、安裝燃氣管道、液化氣瓶、灶具等設施,并定期檢查有無泄漏。
5、不臥床吸煙,不違規(guī)燃放煙花爆竹,使用蚊香、蠟燭、煤爐時應當采取可靠防護措施,教育兒童不玩火。
6、不在樓梯間、疏散走道、安全出口等處堆放雜物,不在樓內停放電動車或充電。
7、嚴禁生產、經營、儲存或者違規(guī)使用易燃、易爆危險物品。
8、定期清理廚房和陽臺的雜物,經常檢查電氣線路,外出時關閉火源、電源和氣源。
三、居民住宅區(qū)的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:
1、組織開展防火巡查、檢查,及時消除火災隱患。
2、開展日常消防宣傳,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應急疏散演練。
3、對管理區(qū)域內的公共消防設施、器材進行維護管理,確保完好有效。
4、對占用、堵塞、封閉、分隔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車通道的行為,應當予以勸阻、制止,對不聽勸阻、制止的,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。
5、及時處置初起火災,并組織人員疏散。
四、村(居)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:
1、確定消防管理人,制定防火公約,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。
2、督促提醒居民住宅區(qū)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或者管理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職責。
3、負責無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或者管理單位居民住宅區(qū)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指導工作。
4、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、消防宣傳教育、初起火災撲救和救援救助等工作。
本通告所稱出租房屋,是指租賃用于居住的房屋。
特此通告。
河南省公安廳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廳
2016年7月15日